在农村地区,若农户的宅基地遭他人非法侵占,受害者有权选择直接与侵害方进行交涉,请求其归还占有之地;
当然,倘若不愿通过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亦可寻求政府部门协助处理;
倘若当事人对于当地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策存有异议,则应从收到相关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时算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