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购买者遇以下几种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所购房产:
即所购置房屋未能获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文件;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而延迟交房时间,经过书面催告后仍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
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及配套环境;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超过3%;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或者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等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