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施农用地能否建设养殖场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状况的细节进行严格判断。
对于此类事宜,需将其细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若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范畴,那么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允许占用该土地来兴建养殖场;
其次,若拟占用的耕地并非基本农田,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后,便可将其用于建设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