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已依法废除,同时对其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正式更名为“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项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严格管理制度;
再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