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用地纠纷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争议各方可自主展开协商,以期达成共识。
其次,若协商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则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更为高级别的县级、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如果争议各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或对协商结果存在异议,则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依其职权范围加以具体处理与裁决。
最后,若当事人认为政府所作处理之决定并不公正合法,亦或是对政府的处理程序感到不满,皆可行使行政复议权,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若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