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之中,赠予者具有撤销对特定对象赋予赠与之权力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发生实际转移的阶段,赠予者有权自由地撤销该项赠与;
其次,当财产权利已经完成转移后,若受赠人存在侵害赠予者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履行对赠予者的赡养义务或者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等情况时,赠予者同样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