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已婚子女购置房产的所有权问题,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全额支付购房费用并将房屋记于其子名下,那么此套房产即被认定为男方个人所有,在婚姻破裂之际,女方无权对其进行分割。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男方父母曾以赠与方式将房屋赋予其子及其配偶共享,那它便成为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