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凡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失业者,皆须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金额,需综合考虑孩子个体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准来加以确定。
而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则主要体现为在自身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能够承担起抚养费的支付。
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通常可设定在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
若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便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关于“月总收入”的定义,我们主张采取较为宽松的理解方式,即不仅包含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同时也应将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纳入其中。
即便父母并无固定工作,但若存在其他资产收益,亦应对此部分收益进行合理评估后,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当的抚养费。
此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应与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协调,当父母收入较高时,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质量、教育学习环境等方面理应得到相应提升。
人民法院在裁定抚养费金额时,可以适当超出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理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