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准加以评估,且其价值不得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2.各个地区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是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而进行定制的;
3.拆建单位需按照既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提供涵盖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案;
在实行此次征收土地过程中,应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能保障他们的长期生计。
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明确。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