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时,我们必须要严谨地审视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履约情况。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其资金状况的评估;
而对于承包方,则需要关注其资质水平、施工能力、社会声誉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
其次,我们还需特别留意履约管理中的工期问题。
例如,明确开工时间、竣工期限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工期的各种因素。
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以及竣工结算程序等关键环节。
在处理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分包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同样需要保持高度警惕。
违约条款的约定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关于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具体数额以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最后,我们还应该关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