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补助费乃是国家在开展征收工作时,为妥善安置那些将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源,同时依靠土地日常收入来维持生计的农业人口而设立的专项补贴款项。
2.安置补助费是专门面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确保他们在失去被征收的土地后,仍能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而提供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质的补偿措施。
因此,这笔补偿金理应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3.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及直辖市可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相应规定。
对于征收具有经济效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通常会根据该土地当年的产值,乘以略微低于相邻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而对于征收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地基以及无经济效益的非耕地,则无需支付安置补助费。
4.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安置补助费,若仍无法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涉及到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如同意本集体组织制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便由集体组织统一调配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只要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发放至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手中。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