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伤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关受害者的个人资料信息;
其次是鉴定的执行过程及所依据的标准;
再者就是对伤残程度的具体分类;
接下来是确定护理期限以及护理依赖性的程度和类别;
最后则是对未来可能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评估。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法律法规解释》中的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明确规定,护理期限应该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如果受害者因为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话,那么就可以根据他们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至于受害者在被评定为残疾之后的护理,则应该根据他们的护理依赖性程度,并且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护理级别的高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