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合法所有的财产是可以考虑给予子女的,这一观点在国际法以及国内法律规范中均得到了支持与肯定。
离婚事务中,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问题,夫妻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利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
当夫妻就此事达成共识并愿意将部分财产赠予未成年子女时,他们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地列明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当地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利益、维护女性权益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