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业务员未经许可而非法向广大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将其归类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被定义为“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该业务员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指出,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