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派出所的调解成果显而易见地存在偏颇,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具备相关管辖权限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如果对于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救济途径,既可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