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路况因素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应当由路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负责维护道路通行安全和畅通的行政机构,他们肩负着保障道路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的重要职责。
当道路上存在可能诱发交通事故的潜在风险或隐患时,路政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这无疑构成了他们对于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承担的全面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