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量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所得到的安置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搬迁补助费、未提供周转住房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暂时安置补助费用、过渡期超出时所产生的额外安置补助费用以及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由于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1.若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周转住房并且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的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其个人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能够在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有未补偿到位的情况,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理应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房产的归属并非仅仅取决于户口因素,而是由房产证来决定的。
因此,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同时要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完成,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体现在拆迁协议之中。
但若双方未能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具有了具体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