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侣同居关系结束之后,双方的财产权益可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配。
具体的分配方案可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应获得的份额。
若涉及到难以分割的动产或不动产情况,则可以选择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或者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途径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明确指出,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均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共同所有。
其中,共有形式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而在第三百零四条中也明确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就分割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对于那些可以分割且不会因为分割行为而导致其价值减少的共有物,应当直接进行实物分割;
但若是存在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将会导致价值降低的情形,那么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的款项进行分割。
此外,若共有人分割所得的共有物存在瑕疵,其他共有人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