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对员工施行罚款属于非法行为。
罚款这一惩戒方式乃行政处罚措施之一,仅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必要时,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基础,才可在内部分配法定权限并书面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来执行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严禁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