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范畴之外,以下各项费用通常不予承担:
各种形式的美容、健美行为及非功能性美容整形与矫形外科手术;
所有有关减肥、增肥、增高方面的相关服务项目;
所有类型的健康检查、预防性、保健性的诊疗措施;
以及各类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费用等。
此外,还包括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