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场地使用权之补偿。
意即针对占用仓库内之场地区域,按照占用性质与使用年期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相应补偿金额,而这部分补偿往往并未列入出租企业所应得之范畴。
在企业征收拆迁过程之中,另有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即土地置换,由征收部门另行划拨一块土地供企业使用,以此作为对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涉及地面附着物之补偿。
此部分补偿主要针对仓库内不可迁移之构筑物如建筑物、排水系统、水电设施等等进行赔偿。
该类补偿的基本依据在于建筑物和设施重置所需耗资,即通过估算重建此类构建物和设施所需投入的财务成本,进而设定补偿金额。
在此环节,需特别注意的是,许多征收机构往往以被征收建筑相关证件不齐备为由,刻意压低甚至完全不予支付该部分补偿款,建议依循当地政策解读。
通常情况下,不应简单地将所有证件不全的企业归类为违章建筑,同时亦需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及其建设时间是否在现行标准法规颁布之前。
关于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系指企业将仓库内可移动之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其他库存物品转移至新址时所产生的实际开支。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乃企业征收拆迁补偿中至关重要且常引发争议的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