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后,针对其他已经知晓或仍然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触犯了多个法律条款,将会按照合并处罚的原则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宣判之前,被告人犯有多种罪名的,除非其中包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等极刑外,应该根据所有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法细则,在总刑期以内,且在数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参考酌定的刑期执行标准。
然而,请注意,管制刑期的最长限制不得超过三年,而拘役刑期的最长限制也不应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