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认定与量刑的一般原则如下:
首先,确定量刑的依据应是实际情况,这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的真相、犯罪的本质特性、具体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其次,在量刑的过程中需要综合权衡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力求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和预防的双重目标;
再次,量刑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适当的时候给予宽大处理,而在必要的时候则采取严厉措施,做到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以保证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最后,量刑时需客观、全面地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以确保《刑法》的各项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案情类似或者相近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保持基本平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