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时预留五至八年租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将该房屋的变价款用于抵扣未来五至八年内的租金,而被执行人则以执行的住房是其本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居所为理由,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