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强迫劳动罪”进行法律上的确立标准设定:
其实施者必须是特定类型的人群,那就是各大企业及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者;
在行为动机方面,必须是明确的有意为之的,类似于刑法中的直接故意;
而其所侵犯的对象则是广大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国家对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制度;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通过使用暴力、恐吓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强迫他人从事劳动活动,而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