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置换乃是一种专业术语,描述了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待拆迁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综合评判被拆迁人家屋的实际价值,随后开发商运用自身资源,建造出新房来取代被拆迁人原先的住所,此时被拆迁人需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值与置换房屋的市场基准价(即在双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或者优惠价,计算并支付置换过程中的差额款项。
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需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还给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注销,而其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则在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所有权证时,由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产权置换主要有两种实施形式:
1.异地安置:
这是指由于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并不涉及到住宅用地,或者由于该地块的容积率限制,导致无法进行回迁安置,因此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然后通过调整产权数量,尽可能地实现等价交换,达到产权置换的目的;
2.回迁安置:
这是指开发商的拆迁重建项目可以顺利完成回迁安置工作,通过合理的产权置换比例,实现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需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