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法规下针对行人违规闯红灯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依据不同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
1.存在确凿证据显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通过路口,包括安装于路口处的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影像资料,或经由第三方目击者确认的证词等。
然而,尽管行人已经步入机动车车道内,驾驶员却未能留意观察,由此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
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需承担主要责任,行人则须承担次要责任;
2.同样存在确凿证据显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通过路口。
与前述情况不同之处在于,行人是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冲入机动车车道,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
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需承担次要责任,行人则须承担主要责任;
3.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通过路口,并且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人行横道线上。
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需承担全部责任,行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通过路口,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偏离了原定路线。
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需承担主要责任,行人则须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