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觉且如实坦白自身所犯之罪行,对于检方所提出的指控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表示认同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给予其适当从宽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从宽处理主要涵盖实体与程序两大部分内容。
所谓"可以从宽",即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性标准时,便可予以从轻处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可以从宽"并非绝对的,对于那些犯罪性质及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管他们认罪认罚,但若其犯罪情节严重到不足以从轻处罚的程度,那么就不能给予其从宽处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罪认罚是否能获得从宽处理,还需结合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应视案情而定。
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即便他们认罪认罚,也无法减轻其应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