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拆迁土地的补偿问题,其核心在于根据土地原始使用状况,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准时且全额地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应的住宅地带及其它地面附属设施和作物的补偿预算费用,同时还需负责提供被征地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费用。
2、对于拆迁赔偿的事项,并无固定统一的标准,总体的补偿原则是确保不降低原有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与条件,并且应该适度地进行改善与提升。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则是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条件进行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明确载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征收的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要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重要事项。
4、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其次,拆迁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项并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