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各项现行法规明文规定,土地证的转换和变更事宜是被允许进行的。
具体而言,此类证书通常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发放,用以表明持有者对于某片特定土地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因此,土地证便成为了持有人享有相关土地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
倘若持有人计划将其所持有的土地证进行转让,若土地的源泉为转让所得,则需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而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则应按照当地地价的3%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