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仓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各自的权益及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作为保管方的责任,即及时验收并存放保管仓库内所有的仓储物品;
其次,在存货人完成交付仓储物品的行为之后,必须依法依规地向其出具仓储凭证—仓单;
最后,保管方还需承担起妥善保存和管理仓储物品的职责。
而对于存货人而言,他们所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则包括:
首先,如实告知仓储物品的特性以及相关信息;
其次,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仓储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