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组织则有权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合法运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农用地使用权主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建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后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两种基本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