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朋友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尽管并未签署正式的借条,但倘若我们能够寻获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彼此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那么这笔借款仍有可能得以追回。
然而,若是无法提供这些额外证据的话,那么想要成功收回借款将无疑变得更加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搜集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出借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时,他们必须提交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同时也需提供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