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贷双方决定设立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之时,借款人有责任向出借人提供书面的债权凭证——即借条。
为了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认真对待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的法定全名;
2.借款的具体额度,必须同时注明大写金额以及小写金额;
3.还款方式和还款具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以及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需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体利率;
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6.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加盖手印或者亲笔书写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