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系指在城市或县级层面的人民政府,基于公共福利之考量,遵循严格限定的法律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个体使用者所享有权益的房屋实行强制征收并提供相应补偿的规范性活动。
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此类涉及到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机构在于各级人民政府。
具体执行部门便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派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此被称之为“房屋征收部门”),其职责便是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全面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