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上进行建设活动并非必定会导致拆除。
然而,若在此类土地之上兴建住房,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
若违反此规定或以欺诈行为获取审批,私自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此时应由县级以上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在具体期限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