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各类型征地补偿款的详细额度及标准均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及县级行政区的政府依法进行批准,同时也需按照已获得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明确的内容执行。
其次,在衡量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时,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过的最基本单位的年度统计报表以及物价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单价作为依据。
除此以外,若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后,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度不得超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