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两者之间的三个主要区别:
首先,它们的分类有所不同;
其次,它们的审批时限也各异;
最后,它们的适用对象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亦存在差异。
具体而言,“开除”被视为一种行政处分,且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
而“辞退”则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并不包含在行政处分之中。
此外,“开除”与“辞退”在适用对象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开除”通常适用于那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而“辞退”则更适合于那些虽未犯下重大过错,但却屡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这些员工的违规行为尚未达到需要被“开除”的程度。
最后,在实施程序方面,“开除”需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由厂长(经理)提出申请,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而对于“辞退”,则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要求,由车间或科室提供员工违规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充分考虑工会意见之后,由厂长(经理)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