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首先是约定解除的情形,即当解除条件得以实现并且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时方可解除;
其次是协商解除的情况,即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解约;
最后是法定解除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买方未能按期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者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法定事由发生,且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时方能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