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范,如若第三方当事人为借款事项提供了物权保障,作为债权人,您享有选择通过行使对物的担保权利来实现该项债权,或者信赖人和调解人的权力要求保证人承担起相应的担保义务。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后,作为第三人为保证责任所承受的负担者,一旦承担此等义务后,您将具有双层权力,既能向债务人提出债务追偿的请求,又可向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事人进行追索。
当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若第三方当事人已提供担保,但同时又提供了其他形式的担保,则其有资格申请撤销原有的担保。
然而,若未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撤回原有担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