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租赁行为中如果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存在,其有效性需视具体情况来判断。
然而,对于租赁期长达六个月及以上的情形而言,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下来。
如果当事人并未能采取这种书面形式,导致我们无法准确地确定该租赁关系的期限,那么这种情况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此外,租赁合同中的主要内容通常应涵盖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