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当第三方当事人为某项债务提供了物权担保时,作为债权人,您拥有选择权,既可直接对所涉担保物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以实现债权,亦可请求担保人为履行该保证责任。
然而,在第三方当事人为其承诺提供担保之后,他或她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对方债务人追索公平赔偿的权利。
此外,若法院已依法裁决对财产进行保全,则在此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若提出提供新增担保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准予其撤销前述担保;
反之,若未能提供新的担保,则一般不可撤销原有的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