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经过本单位出具正式催告后,仍有员工坚决拒绝签署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名员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之内,如劳动者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