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从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俗称的“法院黑名单”中“清除”其个人信息,必需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方可。
依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若存在所列明的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则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删除:
首先是被执行人已经切实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了执行工作;
其次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完全履行完毕;
再次是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可以删除失信信息;
最后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均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此外,如果因为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况,也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从名单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