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批准逮捕之后,若其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进而争取取保候审。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可能会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种是可能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种措施并不会对其自由或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
第三种则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仍需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而在解除取保候审时,也需要及时地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