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故意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人应尽的税收责任的行为,税务机构有权作严厉惩罚,包括追回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税费以及滞纳金,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不超过应缴税款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以同样方式故意逃避或减少已扣押或已收取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构也有权进行追缴,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不超过应缴税款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