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际,不允许其申请撤销失信之名。
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被列入该名录之中,那么即使在企业破产后,也无法从名录中消除。
失信与否与个人是否偿还债务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即便企业已经破产,但仍未偿清所有债务的,依然会被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身份不会因为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