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已满五年且取得房产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则具备了上市交易的资格。
所谓“经济适用房”即是指相对市场房价而言,价格较为适中,适宜于中等及以下收入阶层家庭承受购买力的住宅物业。
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五年内,此类房产不得进行买卖或者流转;
同时,如其转让价值超出政府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超出部份需要向国家缴纳相当于超出部分百分之十的综合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