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应全额归属至建筑物所有权之人。
地方各级市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行政主体均有义务拟定并执行相配套的补助以及奖励措施,目的是为对被征地居民或其代表机构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与激励,以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在我国,由法律明确规定,若出于增进公众利益所需,对国有土地之上的单位及个人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则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