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具体额度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拆迁对象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
拆迁补偿,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针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进行价值估量,尔后依法拆除该房屋并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行为。
依据土地性质的差异,拆迁补偿又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类型。
目前,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两者相结合的复合式补偿三种。
若拆迁政策允许被征收户自主选择补偿形式,则他们便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策。
举例而言,若原有房产价值较高,经拆迁仅能获得一至两套房产的价值,不足以弥补损失,此时,拆迁方通常会提供额外的现金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只能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则可能无法获得现金补偿,或者仅能得到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
然而,无论何种情形,拆迁补偿均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房以及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